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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过期地铁卡引出官司

2001-02-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11月,上海师大98级研究生叶丙拿着一张90元的地铁储值卡到新龙华地铁站乘车。卡插进闸机后,大铁棍却怎么也不让路。旁边的管理人员告诉他,这张票已经过期,不能再用了。为了赶时间,叶丙只好又买了新卡乘车。

过后,他越想越想不通:“车票过期了,难道里面剩下的钱也过期了?”车票上印着“本卡自发售之日起六个月有效”,但自己也拿不准是什么时候买的、何时过期。既然已过期,那就要讨回剩下的钱。于是,他又来到地铁站,拉卡一看,里面还剩64元钱。叶丙提出退款,售票员说:“钱是不能退的。”

区区64元是小事,但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是,叶丙将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状告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地铁公司接到传票后,答应退还剩余钱款并请求法院准许公司与叶丙自行和解。但叶丙坚持要讨个说法。今年2月5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形成了民事调解书:地铁公司退还叶丙储值卡余额6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还支付叶丙查档费80元。

对此,被评为2000年度“用户最满意的服务”单位的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小瑶说,他对乘客能用法律来捍卫自己利益的做法表示赞同,并对由于售票员与叶丙先生在解释上的误会而引起的本起诉讼案表示遗憾。同时,他指出,其实地铁公司在收到叶丙的诉状时,一二号线的29个地铁站已开始受理过期储值卡内余额的退款工作,当时,公司正在制定有关的退款办法。

案子了结后,公司副总经理周庆灏立即批示:“请客运处从速用规章、制度规范基层单位的票务处理行为!!!”公司还就此事开展了“查制度执行,查规章落实”的活动,并对“票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事实上,并不是只有地铁公司,其他不少类型的卡在使用过程中都可能存在类似的情况,但只有部分消费者能依法为自己争取权益。

(《新民晚报》2001.2.20王志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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